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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置业公司员工将自己租住的房子冒名对外出售,两次骗得9万余元。记者昨日从掇刀区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8岁的杨某因犯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25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3月,杨某应聘到荆门城区一家置业公司上班,租住在官堰巷一民房,房主为刘先生。2018年4月,杨某看到王女士发布的房屋求购信息,谎称其租住的房屋要对外出售,带领王女士看房后,杨某以置业公司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取了王女士2万元履约诚意金,其中虚构房主为“陈某”。后来,王女士要查看房屋产权证件,杨某谎称证件押在房产局,并请他人冒充房主与王女士见面,让王女士相信房源紧俏,又收取了王女士1万元履约诚意金。之后,王女士坚持要查看房屋产权证件,杨某一直搪塞。王女士提出解约,杨某编造有买家愿意以高价购买该房屋的虚假消息,诱骗王女士出资与其合伙购买该房屋出售赚取差价。4月29日,杨某以虚构房主“陈某”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陆续骗取王女士购房款4.02万元。
2018年6月,杨某又伪造与房主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网上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该房屋。杨先生看房后,觉得很满意。6月3日,杨某在未得到刘先生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自己为卖房人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杨先生付给杨某2万元定金。6月6日,刘先生发现后报警,高新·掇刀公安分局白庙派出所民警将杨某现场传唤至派出所审查。因涉嫌诈骗罪,6月7日杨某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6月10日,杨某亲属代为退赔2万元,并取得杨先生的谅解。6月28日,王女士看到杨某诈骗的新闻后,方知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亲属代为向王女士退赔7.02万元,王女士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掇刀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已退清全部赃款,并预交现款以备罚金执行,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王国斌)(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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