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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金宁小区出租车撞人案”开庭,杨某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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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20: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今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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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邓琳 摄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T08XX”的出租车,沿金虾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试图借左侧对向车道超车。因遇对向车道来车,杨某向右猛打方向盘,吓到同向行驶的日产天籁轿车驾驶员余某。在金宁路路口,余某摇下车窗,对出租车司机杨某骂了一句“过年呢赶着敲死呢。”随后在金宁路路段,两司机为超车相互抢道、别车。在金宁小区东门处,余某到达目的地停车,与经过的杨某再次发生口角争执。

  随后,杨某抖狠驾车撞向站在车前方的余某,余某被撞击后趴在出租车引擎盖上抓住了雨刮器。此后,杨某驾驶出租车顶着余某加速冲向长宁大道,先与胡某驾驶的本田CRV 越野车尾部相撞,后杨某不仅不停车,反而迅速挂挡倒车,再与蒋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轿车相撞。冲撞后,杨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经鉴定,此次事故导致余某受轻微伤,三车受损。据出租车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时出租车车速为23km/h。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月2日,杨某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

  庭审中,围绕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曾从事驾驶员教练职业,有近20年驾龄的被告人杨某,明知在上班高峰期,驾驶出租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冲撞他人及道路上其他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持放任态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撞人是一时冲动,本想吓一吓对方,以为他会让开。”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撞向余某后慌张离开现场,主观并不想伤害不特定的多数人,其行为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并如实供述撞人、撞车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杨某及时赔偿余某及其他车辆的经济损失,取得余某家属的谅解,可对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悉,此案将择期宣判。(记者邓琳 通讯员雷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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