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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城区花园巷三家洗车店因占道洗车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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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19: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属城管部门重点整治的范畴。近日,城区花园巷三家洗车店因占道洗车,被东宝城管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和罚款。

  由于经营场地范围限制,花园巷一带的洗车店长期在店外占道经营洗车生意,部分洗车工具如洗车机、毛巾架、水桶也摆在店外,冲洗车辆时地面污水横流,严重影响周边住户的生活和行人通行,也影响了市容环境。针对此类现象,城管执法队员多次对存在店外洗车、占道洗车、门前乱堆放洗车物品现象的经营户进行说服教育,让其了解有关禁止占道洗车的法律法规和危害,并要求及时整改。

  5月8日,东宝城管执法大队泉口中队城管执法人员在花园巷巡查时,发现部分洗车店仍未整改,当即依规暂扣了洗车用具等物品,一一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笔录,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记录。之后又对3家洗车店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

  日前,东宝城管执法大队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3家洗车店改正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各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针对门店占道经营,城管部门多以教育、整改为主,这是东宝城管部门率先在全市城管系统对占道经营门店处以大额罚款。(记者杨涛 通讯员胡盼)

  链接:《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宣传单等废弃物;

  (三)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四)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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