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 被发现后暴力威胁户主 近日,该男子 因犯抢劫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刑
案件详情
涉案人为周某,今年32岁,重庆人,住我省天门市。
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我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被送至沙洋汉津监狱服刑。京山市公安局在侦查一起抢劫案中,查出周某参与其中,遂于2018年10月18日将他押解回京山市看守所。警方查明案情后,周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京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网络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4时许,周某等三人驾车途经京山市杨集镇王峰岭村一农户家时,临时起意盗窃。一人翻墙进入村民家中翻找财物,周某等两人在外“放哨”。房主回家发现后,入室者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划伤房主,随后逃出与周某等人会合。房主捡起木棍追赶,周某拿出一把弹簧刀威胁,随后3人趁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房主被盗财物价值105元。后来,周某的同伙均落网并受到法律制裁。
(网络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法院判决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情况下,盗窃罪比抢劫罪轻,行为人若实施了法律规定情形的以下3个条件便转化为抢劫: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周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拿刀对抓捕当事人进行威胁,其行为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荆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