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207国道子陵立交桥路段发生的一起致一死三伤交通事故有了定论,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宣判肇事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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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下午2时22分,杜某(今年55岁,住掇刀区)驾驶一辆越野车沿锡海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宝子陵立交桥路段,在超越前车时发现对向有来车,为避让对面来车,杜某驾车驶入路左,将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马某等4人撞倒,造成马某(殁年74岁,东宝仙居人)当场身亡,其他3人(进城卖菜归来的当地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发后,杜某于当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投案。杜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等4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杜某赔偿亡者家属经济损失24万元、龚某损失5.38万元、凌某损失2010元,郑某6.2万元(二审期间赔偿到位),并取得多数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判后,杜某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死三伤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杜某已赔偿全部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一次次血的教训提醒我们 开车一定要小心谨慎 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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