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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荆门西三环2人当场身亡,司机弃车逃逸,他竟是…结果来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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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6 17: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发生交通事故
不是肇事司机
就完全没有责任了吗?
那可未必

近日
荆门就有一个公司法人
自己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却因为他人肇事被检察院批捕
没错
是公司法人被批捕了!
6.gif
10月29日14时45分驾驶员李某驾驶号牌为鄂HOK8**的重型货车沿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漳河大道立交桥南侧路段时,与同车道前方停在道路上正在维修的鄂HER3**号轻型仓棚式货车尾部相撞事故致使维修人员王某和郭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

(现场视频)

肇事司机李某在拨打报警电话后弃车逃逸,民警于当天将其抓获归案。

01关于肇事司机
经查:事故由李某酒后疲劳驾驶造成。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jpg
(事故发生路段)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对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李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郭某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02关于车辆所属企业法人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了解到肇事车辆系荆门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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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经查,荆门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考核;该公司运输车辆虽然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系统也对驾驶员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过提醒,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安排专门人员对所属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没有及时提醒、制止驾驶员。且10月29日该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后,该公司员工及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jpg

5.jpg
(事故现场)

     荆门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安全生产中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违法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规定。

12月21日,因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我们在为之痛心、叹息之余,更需要的是反思,有些事故原本可以避免,有些悲剧原本无法上演。究其原因,是有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置安全于脑后,置危险于其中。

人生如旅途,平安就是福!每位交通参与者时刻都应将交通安全牢记心中,将家庭责任扛在双肩,安全出行,远离交通事故危害
来源:荆门晚报综合湖北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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