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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份刑事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90后女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女子姓谢,今年27岁,住城区,无固定职业。
2017年8月30日晚8时许,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城区例行治安检查时,从一宾馆内抓获3名吸毒人员,其中就有谢某。
民警深入调查时,发现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后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涉嫌犯罪提起诉讼。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先后6次卖给周某1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和4小袋甲基苯丙胺(毒品),并多次在她租住的城区一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1300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其已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谢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谢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谢某具有的法定及相关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谢某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王义进)(来源:荆门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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