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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为牟取私利,帮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郑某被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16年8月份,珠海某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京山某粮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要求郑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开票额的1%给付手续费。同月16日,郑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该业务员提供的金额和开票信息开具了19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709070.83元,税额合计222179.17元,该19份发票已于2016年9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同年11月1日,珠海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员找到郑某,要求郑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开票额的1%给付手续费,郑某再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该公司业务员提供的金额和开票信息开具了18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又开具了9份,该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628916.02元,税额合计341758.98元,该27份发票已于2016年1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上述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337986.85元,税额总计563938.15元,郑某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开票费4.87万元。
2017年7月6日,京山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电话联系郑某后,郑某主动等候民警并配合调查,并退赃4.87万元。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郑某能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对其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其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记者 李凯 员 胡佳)(来源:荆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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