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男方签字借款,离婚后女方是否要承担这笔债务责任?
法官:夫妻共担婚姻期间债务
离婚前,男方与他人签订欠款协议,离婚后,女方是否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责任?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一起执行案件回答了这个问题:男女双方离婚后,债务也无法舍弃,因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共担。
案件回放:欠人货款惹上官司
(黄石人)在荆门做某个品牌服装的代理商,辛某(今年54岁,荆门人)、代某(今年55岁,钟祥人)多次从宋师傅处赊买服装。
1998年9月28日,辛某就此向宋师傅出具了一张18.96万元的欠条。2004年8月25日,辛某与宋师傅协商达成一致,废除该欠条,重新确定辛某欠宋师傅货款数额为18万元。
2006年3月8日,辛某就还款一事与宋师傅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事宜。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到位,宋师傅将辛某起诉至掇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辛某支付14.4万元货款(其他货款采取其他形式折抵)。
法院另查明,辛某、代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6月离婚。
法院认为,辛某、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赊买宋师傅的服装而欠下了货款,原、被告之间属买卖关系,两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等。
2008年,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决辛某、代某共同支付宋师傅货款14.4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法院强执:欠款人前妻支付部分欠款
后来,宋师傅向掇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辛某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且“人间蒸发”,不知所终。
辛某的前妻代某则想方设法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还款数万元。
截至目前,辛某欠宋师傅8万余元。
掇刀区人民法院在此次“攻坚执行难”战役中,将此案列为重点执行对象,不仅把辛某纳入“黑名单”,还全力查找辛某下落。
联手行动:失信人街头落网
法院与公安启动联动机制后,掇刀区人民法院将辛某的相关信息通报到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查找他的下落。
10月14日晚7时许,辛某在城区海慧路附近活动时被警务站民警发现,将其抓获移交掇刀区人民法院。
因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辛某被处司法拘留15日。
截至记者发稿时,辛某仍在拘留所反省。
法官说法:离婚改变不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关系
掇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介绍,这起执行案件,就目前来看,代某比她前夫讲诚信,哪怕离了婚,仍履行相应责任。
当然,李勇指出,债务在结婚期间发生的,即便后来离婚,债务关系不会因此而改变。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来源:荆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