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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掇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湖南三男子被判刑
案情回顾
去年5月初,湖南男子胡某和黄某商议共同在掇刀区设置“苹果”电子游戏机,胡某联系购买了游戏机并聘请湖南老乡石某帮忙管理。
之后,三人组织人员将游戏机设置在城南新区、汉正街等地的餐馆、超市、理发店等门店里,供玩家游戏。其中胡某负责出资,黄某每月领取3000元的工资加1%的提成,并负责调试和维修机器;石某每月领取3000元的工资加3%的提成,并与黄某一起管理管机人员和账目。
去年6月18日,民警在掇刀区餐馆、超市等门店查获游戏机23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以上电子游戏设施均具有赌博功能。去年7月31日和8月16日,石某和黄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24日,胡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了赌博游戏机、赌博使用的赌具硬币、账单以及违法所得350元等物品。
案件审理
胡某曾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1月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黄某曾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1月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石某曾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胡某和黄某是累犯,石某具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石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掇刀区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依据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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