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12月至今年3月,沙洋男子张某在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入户盗窃作案13起,共计盗窃现金以及物品价值人民币32835元。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张某采取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先后在象山大道一小区、南台路一小区、浏河湾社区一小区、掇刀区酱品厂一小区、白云大道宝塔巷一小区、青山路一居民点入室盗窃,盗走的现金及首饰、电脑、香烟、白酒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835元。
虽然张某每次作案都戴着手套,但百密一疏。民警在对一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在客厅地板上发现并提取了一枚鞋印,并以此为线索展开排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今年3月5日,张某被民警抓获。3月7日,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逮捕。8月10日,张某被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2013年5月14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2万元,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记者李柬 通讯员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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