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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涉黑团伙头目廖海滨一审被判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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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2 20: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团伙其余29人被判处2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


  备受市民关注的廖海滨等30人涉黑案于昨日在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廖海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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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6岁的廖海滨自1991年开始“混社会”,通过经营油罐车等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并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廖海滨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内部分工明确,廖海滨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其他人员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为维护团伙利益、排挤打击对手、确立非法地位,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打架要敢打敢冲、要打赢”“‘小弟’要尊重‘老大’,要听‘老大’的话,‘老大’安排的事情‘小弟’要做好”等不成文的“规矩”和“纪律”。

  该组织通过在荆门城区等地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串通竞拍、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方式获得巨额资产,部分用于购买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赔偿当事人损失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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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57起,称霸一方,强揽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寻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庇护等,在荆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廖海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廖海滨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法院依法判决廖海滨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法院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决该组织29人2年至1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小知识:

  “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王义进 田峰)(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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