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一男子在沙洋城区某KTV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该男子见民警到来后逃离现场、欲跳入西荆河,被抱住后咬伤辅警。8月29日,该男子被依法逮捕。
8月6日凌晨2时许,接110指令,沙洋水陆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攀、陈虎带辅警贾鲸鲸等人到商贸城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到达现场后,一名男子见到警察后拔腿就跑,民警张攀及辅警贾鲸鲸随即对其进行追赶,在到达商贸城旁的西荆河护栏边旁,这名男子被辅警贾鲸鲸追上,此时该男子慌不择路正要翻越护栏跳下2米多深的西荆河中,情况十分危险,贾鲸鲸连忙抱住该男子,在控制该男子时被其咬伤左臂,随后该男子被传唤至沙洋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该男子姓沈(34岁,京山市永隆镇人)。据其供述,8月6日凌晨他与朋友在沙洋商贸城某KTV唱歌时喝了很多酒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沈某对他人进行殴打,在看到警察到来后,因害怕受到处罚,他便想着迅速逃离现场,在被警务人员控制时,一时冲动咬伤警务人员。
案发后,沙洋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维权机制,并安排治安大队负责该案办理工作。8月17日,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及寻衅滋事被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案中,沈某某咬伤正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辅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来源:沙洋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