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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采取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近10万元。
2017年6月,原告王先生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东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陈某于2017年8月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先生借款10万元。
协议生效后,被告陈某仍然拖欠不还,原告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陈某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并冻结,但陈某银行账户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除个人住房公积金有余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也无房产)。
鉴于此,2017年10月,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某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
今年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助联动执行机制的合作备忘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若干条件。其中,申请执行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法院可强制扣划。而就在今年7月,负责该案件的执行法官得知,申请执行人王先生患上了重疾,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保障,这一情况正好符合法院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条件。
8月8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东宝区人民法院成功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95600元,并敦促被执行人偿清剩余欠款。(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王京霞 邓亚男)(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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