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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托运中心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包裹
时间回溯到2016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湖北某公司(位于钟祥胡集)销售人员在当地一快递中心办事时,无意间发现一蹊跷事,有人通过该中心向新疆托运疑似冒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件。
该销售人员报警,当地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扣押20件疑似假冒产品。
后经证实,这20件生物产品均为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此外,相关部门顺藤摸瓜,找到托运人,查清涉案人假冒注册商标237件,其中除了20件欲销往新疆乌鲁木齐外,还有201件销往山西,16件送给亲朋。
因涉嫌犯罪,2016年9月8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28日两名涉案人员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为陈某(今年47岁,钟祥胡集人)、江某(今年47岁,钟祥胡集人),两人为夫妻关系。此外,警方还查明,陈某、江某都曾任职于他们假冒注册商标的那家公司,其中陈某曾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合伙人。后因种种原因,陈某与妻子脱离该公司,自己购买相关设备进行生产,冒用以前公司注册商标进行销售。
检方指控: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刑责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江某。
2014年6月28日,湖北某公司取得某商标注册证,当年陈某是该公司核心成员。2015年8月30日,陈某与他人达成该公司出让协议后,脱离该公司。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陈某、江某租下钟祥胡集一民宅,利用购买的搅拌机、蒸煮柜、粉碎机、造粒机、晾晒药丸的簸箕等工具,以黄豆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并购回包装瓶、包装盒,找人制作陈某以前公司某注册商标,粘贴在包装上,共计生产标有假注册商标的产品237件。
上述商品销售给山西运城市201件(获赃款30万元),欲销往新疆乌鲁木齐市20件,送亲戚朋友16件。经钟祥市物价局认证中心认定,237件假冒商标的涉案物价格为3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责。陈某、江某系共同犯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江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要求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夫妻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所犯罪行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江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江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因本案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故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20件涉案产品系销售过程中被查获的侵权产品,应计入两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内;被告人陈某送给亲戚朋友的16件涉案侵权产品,不应计入两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内。
被告人陈某、江某归案后,主动退赃并积极交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向华波 罗艳红)(来源:荆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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