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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一男子驾驶三轮车在207国道一路段倾倒个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时,被东宝城管执法人员查获。
当日8时许,东宝区城管局建筑渣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207国道安栈口路段附近时,发现男子邹某驾驶三轮车,正在道路边倾倒垃圾。执法人员一边拍照固定证据,一边予以制止,对邹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将乱倒的因个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同时,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给予其行政处罚50元。(通讯员胡扬 记者杨涛)
延伸阅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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