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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回函市物价局,将利用秸秆初加工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其中,秸秆主要包括稻草、麦秸、油料作物秸秆、棉秆、豆类秸秆、玉米秸、薯类秸秆等。我市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了政策依据。
市物价局局长雷家金以东宝区秸秆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万华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农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0.5387元计算,比大工业降低约7分,根据企业预计前道处理工序年用电量2000万度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测算,加上基本电费因素,一年可为万华板业降低成本约330万元。
今年,针对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市物价局会同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相关部门充分调研后,形成专报向省物价局争取支持,请求从支持荆门市作为湖北省唯一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角度,积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在市物价局多次协调、积极争取下,6月26日下午,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就出台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专程到我市东宝工业园开展专题调研。近日,省物价局回函市物价局,明确支持我市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记者周桂 通讯员刘正玉)(来源:荆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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