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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本是同学关系,又系同村,平时还有人情往来,因为言语不合发生争执扭打,造成龚某某腰部损伤,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我建议对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便于今后邻里之间和谐相处,我也建议对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7月13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就一起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在听取承办检察官对案情的介绍后,一一发表自己的意见。
2017年11月19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在荆门市漳河镇某农庄吃饭时,因语言不合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汪某某和龚某某摔倒在地,致使龚某某腰部损伤。经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1月29日,在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公开审查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汇报了案件审查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应邀参会的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已经化解,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现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向龚某某真诚地表示了歉意,并保证以后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年来,东宝区检察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和衡量工作的标准,深化检务公开,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讯员 周文洁 全琦)(来源:东宝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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