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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被诉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近日,京山一男子被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0年前,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吴某将易某告上法院。2008年8月,京山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易某给付吴某货款8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易某并未履行。当年9月,吴某向京山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京山法院向易某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3年2月,易某与胡某将二人共同所有的石料厂转让,易某因此分得14.5万元现金,但他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藏财产。2017年10月,易某被抓获归案。今年2月7日,易某与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吴某的谅解。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记者李凯 通讯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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